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生态的要求,组织编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文化旅游发展的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本市促进文化旅游发展政策、文化旅游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