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文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保护文化旅游资源,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旅游秩序。

积极培育和扶持文化旅游行业组织,支持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服务、引导、交流和协调作用,激发行业活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