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文化旅游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战略性产业,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完善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