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发展的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对文化旅游项目予以支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列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资源,支持文化旅游发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文化旅游发展用地供应,落实文化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规划中布局公共文化设施、旅游设施等用地。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