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托世界遗产点、博物馆、科技馆、红色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场所,建设完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开发海丝、非遗、晋江经验、红色文化等研学主题文化旅游精品线路。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教育计划。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吸引省内外旅游者来本市开展各类主题研学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