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促进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开展下列活动:(一)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影视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化研究基地;(二)发展以商、学、研、养、闲为特色的旅游新业态;(三)组织旅游演艺、艺术展览、民俗和旅游节庆活动;(四)制作和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五)研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六)其他能够展示海丝文化、闽南文化、宗教文化和华侨文化等泉州多元文化的活动。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