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工业文化特色,大力发展工业文化旅游。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等开展工业旅游,引导工业旅游与城市商贸、文创、会展、节庆融合发展,支持鞋服、陶瓷、茶、醋、香、雕艺、藤铁、石材等特色工业企业开发观光工厂、工业博物馆、工业文化体验馆、工业研学科普中心等工业文化旅游项目。
文化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文化旅游的组织指导和宣传推广,采取相应支持措施,推动有条件的区域工业文化旅游集群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