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其设立的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专业海上搜救队伍、社会有关单位等各方力量参加海上搜寻救助,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组织海上搜寻救助演习、训练及相关培训,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合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海上搜寻救助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