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海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海上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海上避险救助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海上险情预防与应急、海上避险救助知识、先进人物、感人事迹等的公益宣传,弘扬生命至上、团结互助的精神。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