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海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较大级别以上海上险情搜寻救助经费不足的情形,及时给予应急资金保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