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负有配合搜救的义务。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对遇险人员有进行搜寻救助的义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