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搜寻救助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对在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企业登记、税务申报、子女教育、医疗服务、公共交通、旅游观光等方面给予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为参加海上搜寻救助的人员购买相关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救助保障水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