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搜寻救助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的培育、指导,鼓励和支持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演习、训练及相关培训。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向海上搜寻救助事业进行捐赠。社会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海上搜寻救助事业。向海上搜寻救助事业捐赠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