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由险情发生地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二)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海上搜寻救助志愿者及其他个人,符合条件的,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见义勇为奖励;
(三)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牺牲并符合烈士条件的人员,依法评定为烈士。
前款规定的人员,国家和本省另有抚恤优待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