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搜寻救助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搜救基地、应急值守待命点、码头、避风锚地等海上救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设备和物资储备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