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三十二条有效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结束后,海上搜救中心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搜寻救助行动进行后评估。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评估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险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检查,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