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九条有效外省籍船舶、海上设施及人员在本省负责的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发生险情的,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通报其所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或者人民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获悉本省籍船舶、海上设施及人员在本省负责的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外发生险情的,应当跟踪搜寻救助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