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三十条有效海上搜寻救助信息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上搜救中心向社会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传播、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