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八条有效需要省外、港澳地区和国外搜寻救助力量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向国家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与台湾地区海上搜救机构进行海上搜寻救助协作时,按照就近原则及有关协作机制开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