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七条有效参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不得擅自退出;确需退出的,应当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