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向参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通报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止、恢复和终止的决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