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六条有效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向参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通报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止、恢复和终止的决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