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五条有效海上搜救中心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一)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二)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三)遇险人员已成功获救或者险情已经消除;(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海洋环境污染已经得到控制的,可以终止环境救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