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十七条有效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收集各类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应急反应准备。气象、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根据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提供可能造成海上险情的信息。从事海上活动的船舶、海上设施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发生海上险情事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