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十四条有效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与台湾地区海上搜救机构的交流与协作,健全两岸海上搜寻救助协作机制,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组织海上搜寻救助交流研讨和联合演练。鼓励台湾地区社会力量参与闽台海上搜寻救助协作。海上险情涉及台湾同胞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出入境手续、医疗救助、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