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社会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通过建立海上搜寻救助队伍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力量开展或者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医疗、通信、保险、船舶运输、航空、港口等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海上搜寻救助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专家咨询制度,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