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十五条有效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省际海上搜寻救助的交流与合作,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机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