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滹沱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