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