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