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山西省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编制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