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