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重大事项。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审查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
组织制定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各项经济和行政措施;
组织制定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协同制定滹沱河干流及其支流源头治理方案;
协调流域干流、支流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根据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际情况,需要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