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滹沱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二)围垦河道;(三)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四)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五)设置拦河渔具;(六)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