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滹沱河流域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筑鱼塘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