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滹沱河流域范围内的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履行生态保护和修复义务,足额计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用于生态修复治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主体灭失矿山生态修复的属地责任,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的矿山监督管理,通过采取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污染防治等措施保护矿山生态环境,鼓励社会资本按照“谁治理、谁受益”,开展老窑水治理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