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滹沱河流域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山西省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