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按照承担的生态保护职责和任务,对滹沱河干流以及重要支流源头和水源涵养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