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按照承担的生态保护职责和任务,对滹沱河干流以及重要支流源头和水源涵养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