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人口聚集或者规模较大的村庄逐步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规模较小的村庄可以采取农村厕所改造、厨房改造等措施,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