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投入力度,按照相关标准对滹沱河流域沿岸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实施无害化处理,设置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