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实现循环利用。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