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保护水源宣传牌。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