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保护水源宣传牌。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