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修复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滹沱河流域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改善流域内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采取人工措施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