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采取封禁抚育、植树种草、坡改梯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拦沙固土,涵养水源,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预防和减轻自然水土流失。

在流域规划保护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