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修复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滩地退出计划,推进河道滩地治理,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保护河道生态环境,逐步恢复河道自然岸线。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