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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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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修复

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滩地退出计划,推进河道滩地治理,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保护河道生态环境,逐步恢复河道自然岸线。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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