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