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区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户统一开展病媒生物的消杀、清除、孳生场所的治理等预防控制活动,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前款规定的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所需费用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中列支。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