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动员全社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及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等。

各机关单位及其责任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

其他单位及其责任区、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