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不符合属地管辖或者分级管理要求的;(二)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三)超越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认定范围的;(四)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五)涉案财物灭失且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无法提供详实材料的;(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