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原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并作出新的价格认定结论: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选用方法不当的;

(四)采用参数不合理的;

(五)测算有误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