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认定复核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完成价格认定复核事项后,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的,应当作出新的价格认定结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