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完成价格认定复核事项后,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的,应当作出新的价格认定结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